1、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該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。
2、當病房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修建內時(shí),應設置在首層、二層;當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修建內時(shí),應設置在首層。
3、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選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墻分隔,隔墻上的門(mén)應選用乙級防火門(mén),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(mén)應選用常開(kāi)防火門(mén)。
4、關(guān)于設置在人防工程中的醫院病房,不該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基層,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(shí),室內地上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該大于10m。
5、人防工程內設置的病房,應區分獨立的防火分區,且疏散樓梯不得與其他防火分區的疏散樓梯共用。